李某诉六合县妇幼保健所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侵权构成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民一终字第4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2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加赛 单位:
1.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属侵权责任中最显典型的一种。涉及侵权责任的案件,首先要确定其归责原则,归责原则的确定是区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基点,也影响着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举证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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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02)六民初字第7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民一终字第454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男,199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1(李某父亲),工人。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某2,男,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袁小军江苏南京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刘艳江苏南京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县妇幼保健所(以下简称保健所),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
法定代表人:蒋某,所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马智敏江苏南京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李某3,男,保健所书记。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马智敏江苏南京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郑某,男,人民医院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傅顺国;审判员:林冬琴;代理审判员:朱明来。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健;审判员:姜瑾;代理审判员:孙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8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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