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李某等返还耕牛案 侵权责任形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02)章民初字第6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4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赵太新 单位:
这是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李某与陈某1均应承担民事责任,且陈某1喂养牛的费用应自负,因为陈某1违法牵走原告的牛,不应由被告对此承担补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李某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02)章民初字第653号。
2.案由:返还耕牛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生于1956年4月4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告:李某,女,生于1945年2月10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告:陈某1,女,生于1958年7月17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
诉讼代理人:李某1(系被告陈某1之夫),男,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崔森岭
6.审结时间:2002年4月2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