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陈某、昆明天品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恒宁集团有限公司工伤损害赔偿案 雇主责任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昆明天品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新村法律服务所

昆明天品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恒宁集团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昆民二终字第7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1月2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瑞林 单位:
施工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另一不具备建筑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又雇用人员施工,所雇人员在工作中受伤而诉至法院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多。在各法院的判决中,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处理结果:
1.由建筑公司...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2)官民初字第532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昆民二终字第775号。
2.案由:工伤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昆明天品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昆明市官渡区。
诉讼代理人:梁文龙,新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诉人):陈某,男,1971年3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人,无业,住昆明市。
被告(上诉人):昆明天品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品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前卫镇。
法定代表人:戴某,昆明天品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某、张某,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被上诉人):昆明恒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滇池路。
法定代表人:孟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王某1,昆明恒宁集团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瑞林;代理审判员:冷雨静姚琼芳。
二审法院:云南省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游孟蓉;审判员:李宏智;代理审判员:张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3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