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张某1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监护责任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夹金山林业局

该局行政事务部

原宝兴县伐木场

文书字号: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雅民终字第19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0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罗国林 单位:
1.关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法律制度。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保护,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则不再予以保护。但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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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2002)宝兴民初字第31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雅民终字第195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18日,住四川省宝兴县,村民。
诉讼代理人:张某2,系原告之弟,住址同上。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1,男,汉族,生于1943年7月7日,系四川省夹金山林业局职工,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
被告(被上诉人):四川省夹金山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申某,该局行政事务部部长。
被告:黄某,男,汉族,35岁,原宝兴县伐木场场长,现任宝兴县森磊公司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国林;审判员:叶联华王代云。
二审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志刚;审判员:李时友邓雅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5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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