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荷兰皇家航空公司损害赔偿案 消费者知情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卡特比勒中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

荷兰皇家航空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民终字第58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7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雯 单位:
本案的重要问题是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通过刘某一、二审的诉讼意见,应当可以看出其诉讼方向的转变。在一审诉讼中,刘某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了被告侵权的主张,在一审判决后,针对一审判决,刘某强调了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的主张,并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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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1)朝民初字第4268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民终字第5868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卡特比勒中国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李京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荷兰皇家航空公司。
首席代表:董某(Dolorse van Dongen)。
诉讼代理人:裴亚洲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某,男,荷兰皇家航空公司营业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雯;代理审判员:刘超孙京昆。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志军;代理审判员:徐宁陈良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8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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