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诉港龙航空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安全保障义务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0)长民初字第2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9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振东 单位:
本案主要涉及下列问题:
1.过错责任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航空运输的客票价格比其他运输方式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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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0)长民初字第233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汪某,男,1943年7月7日生,菲律宾永远出入口股份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住菲律宾共和国马尼拉市,现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顾雨根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徐建桥浙江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龙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英皇道979号太古坊德宏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金玉来金洪书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振东;代理审判员:彭小萍冯柱麟
6.审结时间:200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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