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诉山东黄河工程局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济南市槐荫区段店镇龙王庙村

济南市槐荫区段店镇龙王庙村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局企划部

文书字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济民五终字第30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6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峰 单位:
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这起电力伤害事故应由山东黄河工程局承担责任,济南市供电局对此起事故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山东黄河工程局、济南市供电局、受害人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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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01)槐民初字第1354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济民五终字第307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贾某,男,199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槐荫区农民,住该村52号。
法定代理人:齐某(原告之母),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槐荫区农民,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袁洪谦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山东黄河工程局,住所地:济南市青龙小区四区1号。
法定代表人:格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高某,该局主任。
诉讼代理人:杨震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济南供电局,住所地:济南市泺源大街238号。
法定代表人:时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秦达飞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局企划部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梅;审判员:宋玉华;人民陪审员:董庆河。
二审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光亮;代理审判员:刘晓菲王胜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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