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陈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动物致人损害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满江红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

江苏省东台市安丰镇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盐民一终字第96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2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晓斌 单位:
本案具有不同于一般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特殊性。处理好本案,关键在弄清以下问题:
1.动物致人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是何种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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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02)东民一初字第138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盐民一终字第965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男,1954年10月18日生,汉族,村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杰浙江省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陈某,男,1966年8月20日生,汉族,村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进,江苏省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某,男,1937年8月25日生,汉族,村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诉讼代理人:沈华飞,江苏省东台市安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1,女,1942年8月25日生,汉族,村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坚强;审判员:黄宝明;代理审判员:臧田桂。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茆新林;审判员:周玉芳;代理审判员:徐春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8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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