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诉吴某侵犯公司经营管理权案 经营权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经终字第4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2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永华 单位:
本案主要引发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是否对法人的权益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也就是在法人的权益受侵害时,法定代表人能否以个人身份诉请救济。第二,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值得注意的两个问题,分别涉及法院之间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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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1)思民初字第405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经终字第445号。
2.案由:侵犯公司经营管理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商人,住厦门市,香港身份证号码:PXXXXXX(6)。
原告:陈某1,女,1963年8月11日出生,商人,住厦门市,香港身份证号码:PXXXXXX(A)。
被告(被上诉人):吴某,男,1952年12月2日出生,商人,住香港,香港身份证号码:PXXXXXX(1)。
第三人:厦门卓越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北路29—31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丽碧;审判员:蔡晓文陈永华。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发贵;代理审判员:叶炳坤林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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