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王某1不当使用姓名案 姓名权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山东省青州瑞化科技造纸有限公司

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青州瑞化科技造纸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潍民一终字第1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3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学堂 单位:
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个体公民并与其他公民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姓名的基本作用在于标表主体的区别,人的姓名旨在区别人己,彰显个别性及同一性,并具有定名分、止纠纷的秩序规范功能。通过姓名,可以确定一个特定的人的人身,对姓名的使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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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02)青民一初字第792号。
二审裁定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潍民一终字第121号。
2.案由:姓名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州瑞化科技造纸有限公司职工,住青州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陈林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王某1,男,195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州瑞化科技造纸有限公司职工,住青州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孙礼堂。
二审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洪伟;代理审判员:马海兰吴进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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