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阴市辉煌太阳能有限公司诉无锡市南长区寒阳阳热水器商行等侵犯名誉权案 法人名誉权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淮民终字第2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7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洋 单位:
本案是一起涉及企业法人名誉权的案件,在实践中并不多见,具体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1.本案侵犯的是法人的名誉权还是商誉权?
本案在审理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涉及的是企业商誉权而非名誉权。对此,笔者认为,企业的名誉权不同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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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01)淮民初字第1120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淮民终字第240号。
2.案由: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人(被上诉人):江苏省淮阴市辉煌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爱萍李前军江苏淮安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寒阳阳热水器商行(以下简称寒阳阳商行)。
负责人:韩某。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赵正会江苏淮安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吴非江苏淮安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苏省无锡市东亭亚芹热水器商店(以下简称东亭亚芹商店)。
负责人:刘某。
诉讼代理人(一审):赵正会江苏淮安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朱某1,系刘某丈夫。
被告人:江苏省无锡市太阳能热水器永康经贸行(以下简称永康经贸行)。
负责人:钟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承惠;审判员:孙润年;代理审判员:沈洪。
二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新阳;审判员:张勇;代理审判员:李前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5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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