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哈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婚后财产分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农四师六十一团

伊犁弘义法律服务所

农四师六十一团

农四师六十一团供电所

任远律师事务所

伊犁中心法律服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四师中级人民法院(2002)农四民再终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0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武理民 单位: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惟一途径。处理此类案件,首先需要掌握的是案由的确立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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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垦区人民法院(2001)霍垦民初字第139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四师中级人民法院(2001)农四民终字第91号。
再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四师中级人民法院(2002)农四民再终字第5号。
2.案由: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诉人):马某,女,21岁,回族,农四师六十一团个体户。
诉讼代理人(二审):高凤英,伊犁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再审):马某1,女,46岁,回族,农四师六十一团个体户(系马某之母)。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诉人):哈某,男,23岁,柯尔克孜族,农四师六十一团供电所无业人员。
诉讼代理人(一审):边东升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李敏,伊犁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侯微。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淡怡;审判员:李晓刚;代理审判员:刘雪莲。
再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武理民;审判员:刘炜徐鲜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7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0月18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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