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常州新区房产管理局劳动争议案 仲裁时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常州中信法律服务所

江苏常州常武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常民一终字第56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2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岳卫东 单位:
本案涉及仲裁时效的审查问题,这也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仲裁申请超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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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02)钟民一初字第289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常民一终字第566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朱某,男,1949年7月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
诉讼代理人:陈兆青,江苏省常州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常州市新区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本市新区管理中心旁。
法定代表人:姜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姜晓东江苏常州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岳卫东;审判员:王彩萍;代理审判员:滕荣。
二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谈建华;审判员:王晓鸣;代理审判员:陈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7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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