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诉上海广元艺术工艺品有限公司等案 著作权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

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革命博物馆

北京市利德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字第69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6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梁之君 单位:
油画《开国大典》其以恢弘的气势、精湛的笔法永久性地再现了中华民族历史上最为辉煌的一刻,该画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及艺术价值。由于历史的原因,在画作在完成后的1954年及1971年,两次对画中的人物进行过修改,革命博物馆收藏的即...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字第690号。
2.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女,汉族,86岁,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董某,男,57岁,住日本神奈川县川琦市。
原告:董某1,男,55岁,住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霍尔茨瓦特,。
原告:董某2,女,汉族,47岁,住北京市朝阳区。
四原告的共同诉讼代理人:郝某,男,汉族,40岁,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员,住北京市。
被告:上海广元艺术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广元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兴塔镇兴发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佘荣森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工美集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00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朱某,男,汉族,43岁,住北京市崇文区,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干部。
诉讼代理人:符某,男,汉族,24岁,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干部。
被告:中国革命博物馆(以下简称“革命博物馆”),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夏某,馆长。
诉讼代理人:王某,男,汉族,51岁,中国革命博物馆干部,住北京市丰台区。
诉讼代理人:张耀军北京市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范武;代理审判员:梁立君张晓津
6.审结时间:200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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