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等诉北京市京沪不锈钢制品厂案 著作权
案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字第80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2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刚 单位:
1.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复制”的规定及其理解。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从平面到立体及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复制”。
我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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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字第8042号。
2.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范某,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范某工作室负责人,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李某,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二原告的共同诉讼代理人:祝伟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京沪不锈钢制品厂(以下简称“京沪不锈钢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志勇任家玉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邵明艳;代理审判员:何暄张晓津
6.审结时间:200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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