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等诉三明市三元区城东乡荆东村村民委员会案 村民资格、养老金给付
案由:
其它经济纠纷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三明市三元区法律服务中心

三明市东新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三民终字第47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1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江华 单位:
本案涉及以下难点问题:
1.关于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养老金给付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在我国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因组织形式不同而异。实行农户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依承包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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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02)元民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三民终字第477号。
2.案由:其他民事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姜某(又名姜某1),男,汉族,1927年11月11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原告(被上诉人):倪某,女,汉族,1928年10月24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诉讼代理人(一审):姜某2,男,汉族,1966年10月24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系原告之子。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邓象贵,三明市三元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三明市三元区城东乡荆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城东乡荆东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二审):张高明、陈曦,三明市东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凤明;审判员:林振铭吴广宇。
二审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赖培榴;代理审判员:赵东闽吴江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9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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