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诉于某等案 无因管理
案由:
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山东省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镇武庙街

山东省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镇武庙街

山东省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镇武庙街

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青州市团结小学

山东省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王府新村

山东鸢都律师事务所

公司工会

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潍民终字第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3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学堂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见义勇为而引发的救人者死亡后其家属要求受益人及其监护人补偿其经济损失的案件。从我国最近见诸报端的几起案例看,都是适用《民法通则》中无因管理的有关规定判令受益人给予见义勇为者一定的补偿。《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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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1998)青民初字第1761号。
二审裁定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潍民终字第47号。
重审判决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00)青民重字第17号。
补正裁定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00)青民重字第17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潍民终字第1455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审上诉人):刘某,男,194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州市居民,系死者刘某1之父。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女,194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州市居民,系死者刘某1之母。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阎某,女,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州市居民,系死者刘某1之妻。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2,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山东省青州市,系死者刘某1之子。
法定代理人:阎某,女,身份住址同上,系原告刘某2之母。
以上四原告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重审、重审二审):马光诚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被上诉人、重审上诉人):于某,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州市团结小学学生,现住青州市。
法定代理人:于某1,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王府新村居民,现住本村,系于某之父。
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1,男,身份住址同上。
被告(一审上诉人、重审被上诉人):山东省青州市华裕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裕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青州东路中1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路某,公司工会主席。
诉讼代理人:陈林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玉民;审判员:刘敏杨守武。
二审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欣红;代理审判员:林少华赵忠芳。
重审法院: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振春;审判员:刘洪军孙广胜。
二审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欣红;代理审判员:张永明邢伟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3月7日。
重审审结时间:2000年11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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