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诉罗某等无因管理纠纷案 无因管理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2)越民初字第7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8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蒋震锋 单位:
在法律上确立无因管理制度,对于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免受急迫危险侵害和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权益,避免、减少损害的发生,发扬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案是为他人生命健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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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2)越民初字第767号。
2.案由:无因管理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尉某,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绍兴市越城区。
诉讼代理人:朱东明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封某,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绍兴市越城区。
诉讼代理人:秦国光杜延坿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审判长:蒋震锋;人民陪审员:赵张友张建华
6.审结时间:200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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