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诉路某不当得利案 不当得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竞帆律师事务所

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

西宁市纸箱厂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民终字第1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4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静萍 单位:
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路某挂失支取的5000元及利息是否属不当得利,路某应否予以返还。二审法院之所以认为该笔款项不属不当得利,路某不应予以返还的理由如下:
1.路某在挂失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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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01)西民初字第915号。
二审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民终字第182号。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西宁市胜利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素风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沈某,女,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职工,住西宁市。
被告:路某,女,1954年6月4日出生,汉族,西宁市纸箱厂职工,住西宁市。
诉讼代理人:张某,女,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退休干部,住西宁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莉;审判员:班玉霞刘云。
二审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静萍;审判员:闻宁;代理审判员:强文静
6.审判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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