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诉江苏省吴江市金晓空调净化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案 不当得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吴江市松陵法律服务所

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2002)吴民一初字第159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1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建中 单位:
本案审理过程中,曾有观点认为,本案应驳回原告七局三公司的起诉,其理由是,在上海奉贤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载明的事实中,确认了七局三公司向金晓公司仅付工程款55万元,对余款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由奉贤法院全额执行完毕,七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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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2002)吴民一初字第1598号。
2.案由: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七局三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北环中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郭国汀刘蕾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吴江市金晓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晓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金家坝镇。
法定代表人:梁某,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张菊英,江苏省吴江市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建中;审判员:朱七一任丽军
6.审结时间:200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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