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皇家广告装潢公司诉上海汉盛造型艺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案 不当得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39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姬元生 单位:
本案同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的一个重大区别就在于涉及案情和证据的盖然性认定,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第一,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区别。在本案的基本案情中有一处没有也无法查清,即在委托司法鉴定时,支票小写金额部分的万位数上的“1”究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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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2)徐民一(民)初字第3629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396号。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浦东新区皇家广告装潢公司(以下简称“皇家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路5237号。
法定代表人:龚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朱德尧上海市友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蒋守本上海市友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汉盛造型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盛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西岑镇莲西路13号,经营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2330弄小闸镇街98弄100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徐菊荣上海市世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姬元生。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慧娟;代理审判员:鲍松艳敖颖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9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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