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辉煌太阳能有限公司诉淮安邮政局邮政广告部等不当得利案 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淮经终字第7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9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欧海鸥 单位:
本案中夏某个人以订立合同的名义,并利用第三人提供的条件进行诈骗,使第三人的责任出现竞合,也就产生了债权人的选择权和不当得利数额确定等问题。
1.淮安邮政局与夏某构成共同侵权。
本案中,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表明,夏某个人到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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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02)浦经初字第68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淮经终字第73号。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江苏淮安辉煌太阳能有限公司(下称“辉煌太阳能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北京北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王爱萍徐建强江苏淮安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江苏淮安邮政局邮政广告部(下称“邮政广告部”),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130号。
代表人:姜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汤付民江苏淮安三维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姚某,江苏淮安邮政局办公室主任。
被告(上诉人):江苏淮安邮政局,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刘某,江苏淮安邮政局秘书。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段金宝。
二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彤;代理审判员:吴书萍丁凤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5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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