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诉金华市中宇货联运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案 不当得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金中民一终字第6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9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涂子洪 单位: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机动车尤其是汽车的数量猛增,在大城市的繁华地段“停车难”已成了人们关注的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许多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出台了治理乱停乱放的措施,包括强制拖车。车主被强制拖车后,必须要交纳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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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02)婺民一初字第1303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金中民一终字第628号。
2.案由: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柳某,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农民,住浙江省兰溪市。
诉讼代理人:吴俊清方桂法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浙江省金华市中宇货联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北街362号。
法定代表人:邵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企管部主任,汉族,住金华市。
被告(被上诉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木材公司(以下简称“木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江西路818号。
法定代表人:戴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某1,男,该公司副经理,住金华市。
被告(被上诉人):浙江省金华市北苑停车场,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北街北苑停车场。
法定代表人:刘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卢世桃。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群;审判员:钱建军陈影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6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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