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伏某借款案 间接证据的运用
案由:
倾销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民一终字9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1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韩青 单位:
本案是运用间接证据来推翻直接证据的一个典型案例。间接证据相对于直接证据而言,它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必须借助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通过逻辑推理形成一种彼此协调一致的证据链,才能显现其对主要待证事实的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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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02)民初字第1359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民一终字946号。
2.案由:借款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董某,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诉讼代理人:曹亮江苏省连云港瑞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伏某,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连云港市。
诉讼代理人:曹立志江苏省连云港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王道军。
二审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卫华;审判员:马仁宗;代理审判员:李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0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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