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收容教育案
案由:
教育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涵江区梧塘镇沁后中学

莆田市公安局涵西派出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02)涵行初字第0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7月2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玉书 单位:
1.原告与罗某之间发生的两性关系是属于卖淫嫖娼行为还是非法同居关系。由于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如何把握及介定本案发生的两性行为,仍产生二种不同的争议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性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行为。理由是根据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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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02)涵行初字第029号。
2.案由:不服收容教育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女,1964年12月12日出生,陕西省汉阴县人,农民,现羁押在莆田市公安局收容教育所。
委托代理人:罗某,涵江区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林某,涵江区人,涵江区梧塘镇沁后中学教师。
被告: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某,涵江区人,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某,莆田县人,莆田市公安局涵西派出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玉书;审判员:苏国昌黄健美
6.审结时间:200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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