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影学院诉北京市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颁证案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电影学院

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

北京电影制片厂基建处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行初字第1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1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昆仑 单位:
1.确认本案中32号院土地的使用权主体,必须以解决以下问题为前提,即1956年职能部门的移交方案能否作为确权依据。
笔者认为,移交方案可以作为确权的依据。理由是:首先,尊重历史。考察该移交方案出台时的具体社会背景,国家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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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行初字第125号。
2.案由:不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电影学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男,北京电影学院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宗玉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田某,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干部。
第三人:北京电影制片厂。
法定代表人:韩某1,厂长。
委托代理人:马红玉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北京电影制片厂基建处处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建萍;代理审判员:张昆仑严勇
6.审结时间:200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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