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土产公司诉辉县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案
案由:
房地产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新行终字第1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1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姚玉军 单位:
1.辉县市土产公司是否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如不具备则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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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2)辉行初字第20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新行终字第152号。
2.案由:土地行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辉县市土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领,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辉县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周某,该市国土局干部。
第三人(上诉人):辉县市华合商贸有限公司(原华合商厦)。
法定代表人:王某1,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万耀新乡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侯应起新乡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玉军;审判员:董玺亭韩鸿峰。
二审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东相;审判员:夏勇路月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7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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