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三福钢架制品有限公司诉长乐市国土资源局解除土地使用合同案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齐贤律师事务所

福州求实律师事务所

福州三福钢架制品有限公司

长乐市国土资源局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榕行终字2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2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武 单位:
本案被诉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是基于行政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作出的行政合同行为。行政合同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行政合同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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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01)长行初字00010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榕行终字208号。
2.案由:不服解除土地使用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福州三福钢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胡宝珍、顾越利,福建齐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黄雪英福州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某,福州三福钢架制品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上诉人):长乐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长乐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武;代理审判员:肖丽魁陈华。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红波;代理审判员:孙明黄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8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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