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闽侯县上街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纠纷处理决定案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闽侯县上街镇人民政府经管站

文书字号: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02)侯行初字第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2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程文霖 单位:
本案中,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首先承担了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但更为重要的是被告的行政行为属超越职权,这就决定了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依法应予撤销,故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1.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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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02)侯行初字第25号。
2.案由:不服土地承包纠纷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农民,住闽侯县。
委托代理人:李某1,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住闽侯县。
被告:闽侯县上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林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闽侯县上街镇人民政府经管站副站长。
第三人:陈某,又名陈某1,男,1940年5月9日出生,农民,住闽侯县。
委托代理人:李某2,女,1950年6月26日出生,农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湘;审判员:张书剑陈炳健
6.审结时间:200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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