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等诉北京市房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房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执法监督科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行终字第3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9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饶亚东 单位:
1.确认判决的适用。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在一审诉讼期间撤销了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得本案出现了诉讼标的在诉讼中消灭的情形。从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看,对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尚缺乏实体法的规制。即使处于诉讼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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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2)房行初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行终字第367号。
2.案由:不服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苏某1,男,38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上诉人):苏某2,男,42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上诉人):候某,男,59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上诉人):孙某,男,53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上诉人):高某,男,34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上诉人):马某,男,34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上诉人):高某1,男,37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39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38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上诉人):张某1,男,50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上诉人):王某1,男,52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上诉人):张某2,男,52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上诉人):王某2,男,49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上诉人):张某3,男,50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上诉人):候某1,男,42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上诉人):张某4,男,42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上诉人):郭某,女,67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上诉人):史某,女,65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上诉人):霍某,女,36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上诉人):肖某,女,61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上诉人):周某,女,36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上诉人):刘某,女,37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上诉人):苏某3,男,50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上诉人):王某3,男,41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上诉人):苏某4,男,50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上诉人):马某1,男,33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上诉人):刘某1,男,55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上诉人兼诉讼代表人):苏某,男,32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上诉人兼诉讼代表人):马某2,男,62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代理人:刘闯,男,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兼诉讼代表人):王某4,男,54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上诉人兼诉讼代表人):苏某5,男,35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45岁,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某,女,38岁,汉族,农民。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5,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山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某,女,北京市房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执法监督科科员。
第三人(被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水管站。
法定代表人:韩某,站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希存;代理审判员:朱海宏徐彪。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饶亚东;代理审判员:乔军张靛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4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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