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等诉宜昌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案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宜昌市万民法律事务所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宜昌市水电安装公司

宜昌市民康药业有限公司

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热加工厂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宜行终字第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0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闵珍斌 单位:
本案审理过程中主要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11月24日制定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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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02)西行初字第7号。
二审裁定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宜行终字第24号。
2.案由:不服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罗某,女,1947年8月16日出生,无业。
委托代理人:赵春琼,宜昌市万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被上诉人):余某,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时工。
原告(被上诉人):余某1,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无业。
被告:宜昌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余某2,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局职工,住该局职工宿舍。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余某3,男,1954年6月5日出生,宜昌市水电安装公司下岗职工。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某,宜昌市民康药业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二审):熊某,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热加工厂职工。
第三人:余某4,女,1938年8月8日出生,退休职工。
第三人:余某5,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个体司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静;审判员:汪邦国钱蔚莲。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本雄;审判员:曹斌;代理审判员:闵珍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7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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