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诉宜昌市房地产管理局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案 证据规则的适用
案由:
房屋拆迁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鄂西织布厂

宜昌意达房地产经营公司拆迁服务部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宜行终字第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0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姚继坤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新、旧《条例》的适用问题,即行政法规的溯及力问题,这个问题已经在一审和二审判案理由部分得到阐明,不再赘述;二是被告提供的主要证据都是复印件,尤其是3份规划红线图未能提供原件问题,涉及证据规则的运用。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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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02)西行初字第14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宜行终字第23号。
2.案由:不服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女,汉族,1937年6月13日生,原鄂西织布厂退休职工,住宜昌市。
原告(上诉人):崔某,女,汉族,1970年2月11日生,无业,系张某之女。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杜某,系崔某之夫。
原告(上诉人):杜某,男,汉族,1964年12月8日生,无业。
被告(被上诉人):宜昌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余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某,该局房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龙某,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宜昌市人事局。
法定代表人:段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胡某,宜昌意达房地产经营公司拆迁服务部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静;审判员:汪邦国钱蔚莲。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伟亚;审判员:曹斌;代理审判员:闵珍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7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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