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诉溧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企业变更登记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2002)溧行初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4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顺心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对《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理解方面。原告认为,溧水医保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他人代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未经授权),虽属提供虚假文件,但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对提交虚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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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2002)溧行初字第3号。
2.案由:不服撤销企业变更登记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公司南京办事处)。
负责人:金某,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玉华、江后庭,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溧水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局注册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邱某,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夫;审判员:傅章海王巧美
6.审结时间:200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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