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老作坊酒厂诉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崇安分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老作坊酒厂

四川成都大益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

无锡崇安工商分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锡行终字第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0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重岱 单位:
这是一起发生在市场经销领域,由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不正当竞争引发的行政处罚案。涉及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确定问题和处罚决定书中被侵害主体认定错误的法律后果问题。
1.关于仿冒知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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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02)崇行初字第17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锡行终字第37号。
2.案由:不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四川老作坊酒厂。
法定代表人:杨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方某,四川老作坊酒厂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许华林四川成都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崇安分局(以下简称无锡崇安工商分局)。
法定代表人:苏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某,无锡崇安工商分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国兴;审判员:朱重岱;代理审判员:邓敏。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殷锦昌;审判员:张学雁蔡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7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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