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刘庄镇卫生院诉盐城市大丰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盐城道远律师事务所

大丰市离休法官协会法律服务部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盐行终字第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6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褚保平 单位:
本案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说明:
一是工业氧是不是药品,能不能替代医用氧用于医疗临床。工业氧和医用氧的区别早已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予以明确界定,主要体现在:(1)名称上的不同。工业用氧气、医用氧气是两个不同的法定名称,彼此不能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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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2002)大行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盐行终字第55号。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大丰市刘庄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智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宗国贵、宗永林,江苏盐城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盐城市大丰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庄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苏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柏某,大丰市离休法官协会法律服务部副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浩锋;审判员:袁菊新褚保平。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耿晔明;审判员:朱海李玉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4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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