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诉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撤销股东、法定代表人登记职责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南京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第五汽车运输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南京分公司团体部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栖霞分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栖霞分局

吉事达贸易公司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2)白行初字第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9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燕静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设立申请究竟是形式性审查还是实质性审查。各国对公司设立的标准宽严不一,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设立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严格准则主义,即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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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2)白行初字第22号。
2.案由:要求履行撤销股东、法定代表人登记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葛某,男,1967年3月13日生,汉族,南京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第五汽车运输公司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赵某,女,1968年10月19日生,汉族,新华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南京分公司团体部销售总监。
被告: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祝某,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栖霞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某,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栖霞分局干部。
第三人:葛某1,男,1963年3月29日生,汉族,原吉事达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燕静;代理审判员:方建国曹晖
6.审结时间:200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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