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铁路分局诉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铁路分局法律事务室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02)鸡冠行初字第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5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林英 单位: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其一,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分局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经查,牡丹江铁路分局已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西麻山站隶属于牡丹江铁路分局,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其收取的费用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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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02)鸡冠行初字第15号。
2.案由: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铁路分局。
法定代表人:董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铁路分局法律事务室法律顾问。
被告: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卢某,男,该局麻山分局局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林英;审判员:沈剑虹张玉梅
6.审结时间:200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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