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兴田化肥有限公司诉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贾汪分局扣押财产行政强制措施案
案由:
行政强制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临沭县第一复合肥厂

山东苍马律师事务所

徐州市贾汪区法律援助中心

文书字号: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02)贾行初字第4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0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静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地域管辖权问题,即运输的经过地是否为违法行为发生地?二是地方性法规与法律是否抵触问题。
1.关于地域管辖权。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是指同一部门、同一级别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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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02)贾行初字第49号。
2.案由:不服扣押财产行政强制措施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山东省临沂市兴田化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临沭县第一复合肥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绍华山东苍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贾汪分局。
法定代理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武,徐州市贾汪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某,该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静;审判员:张茂忠;代理审判员:梁宗海
6.审结时间:200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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