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正泰拍卖有限公司诉乌鲁木齐市商业贸易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注销拍卖经营资格案
案由: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

商贸委综合业务处

商贸委纪检监察室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行管办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乌中行终字第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6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本案处理涉及两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一是被告商贸委是否有权作出注销原告正泰公司拍卖经营资格的行政行为;二是行管办就商贸委的“请示”作出的“批复”是否属可诉的行政行为。
1.商贸委是否有权注销正泰公司的拍卖经营资格。
根据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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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02)天行初字第12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乌中行终字第35号。
2.案由:不服注销拍卖经营资格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乌鲁木齐正泰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敢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商业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贸委)。
法定代表人:张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郝某,商贸委综合业务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姜某,商贸委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被告(被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行管办)。
法定代表人: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凯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杨某,行管办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延翔;审判员:张登民李兰。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文秀;审判员:赵德贤;代理审判员:刘瑞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4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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