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永定县教育局不予评审中学一级教师职称案
案由:
教育行政管理(教育)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永定县教育局职改办

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2002)永行初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4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丁建岩 单位:
本案受诉法院虽以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告终,但法院是否对此类职称诉讼案件立案受理,属于行政诉讼的新课题。本案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否受理,在立案时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职称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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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2002)永行初字第5号。
2.案由:不予评审中学一级教师职称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男,194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永定县。
被告:永定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郑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永定县教育局职改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贤伟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张福兵;审判员:胡初文曹宗庆
6.审结时间:200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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