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上海市版权局作品登记案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版权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行终字第5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4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洪伟 单位:
本案围绕的著作权是一项非常特殊的权利。虽然被告版权局在行政职权上负有审查并给予登记的权限,但是著作权的原始取得并不依赖于任何行政意义上的批准条件,而是与著作权人的思维创造活动相联系,以作品的原创完成作为诞生起始的标准。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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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1)卢行初字第30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行终字第58号。
2.案由:不服作品登记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195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版权局。
法定代表人:孙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詹某,上海市版权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平;审判员:李光顺;代理审判员:洪伟。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洁;代理审判员:李思国李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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