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厦门市劳动局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行终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6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洪涛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问题:(1)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厦门市劳动局)作出的不给吴某办理提前退休的决定依据的事实和证据是否充分;(2)吴某要求经济损失赔偿的主张是否支持。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宪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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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2002)开行初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行终字第17号。
2.案由:不服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女,1953年6月13日出生,住本市开元区。
委托代理人:李俊威福建厦门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名厦门市劳动局)。
法定代表人(一审):傅某,局长。
法定代表人(二审):林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汤某,该局社会保障福利处处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伟斌;审判员:陈育阳程健红。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国英;审判员:林凯;代理审判员:黄永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3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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