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诉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军人违反职责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文书字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2)黄行初字第1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2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艳姮 单位:
1.本案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近年来,随着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再加上养老保险费、养老金与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此类案件的数量急剧上升。本案即是一例比较典型的社会保险类行政案件。原告于1979年退休,被告根据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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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2)黄行初字第134号。
2.案由: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韦某,男,79岁,汉族,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韦某1,男,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鲍某,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陆某、王某,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志勤;代理审判员:王艳恒丁峰
6.审结时间:200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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