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诉常熟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工伤鉴定结论案
案由:
工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常熟市不锈钢材料厂

江苏苏州正和正律师事务所

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02)熟行初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9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袁伯祥 单位:
工伤等级鉴定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这是本案为行政审判提出的一道新难题,也是人民群众和行政机关、法律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
笔者认为工伤等级鉴定是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工伤等级鉴定符合具体行政行为所应...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02)熟行初字第6号。
2.案由:不服工伤鉴定结论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曹某,男,1971年8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常熟市不锈钢材料厂工作人员,住贵州省遵义市,现住常熟市。
委托代理人:潘立微江苏苏州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劳动鉴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霍某,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第三人:常熟市不锈钢材料厂,住所地:常熟市莫城镇。
法定代表人:浦某,厂长。
委托代表人:黄某,该厂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织人员:审判长:袁伯祥;审判员:戴卫忠陈耀根
6.审结时间:2002年9月1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