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诉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湖北曦晨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书字号: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2)五行初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9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裴远楷 单位:
本案虽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就事实部分的认定和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以假充真”的定性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对生产者的产品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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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2)五行初字第7号。
2.案由:不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案。
3.诉讼对方
原告:付某,男,生于1970年11月5日,重庆市云阳人,个体工商户,现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赵柏章湖北曦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湖北省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某,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建军;审判员:朱友学刘学会
6.审结时间:200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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