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海澄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龙海市建设委员会变更行政许可行为案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龙海市第三建筑公司

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

龙海市建设委员会规划科

福建厦门自立律师事务所

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漳行终字第8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8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凤平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机关自纠行政许可行为的案件,由于本案一审被告变更了原颁发给一审原告的许可证内容,将使一审原告基本竣工的价值数百万元的住宅楼基本结构改变,开发商因此将受到重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此案的审理在当地房地产开发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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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02)龙行初字第011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漳行终字第83号。
2.案由:不服变更行政许可行为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龙海市海澄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卢某,龙海市第三建筑公司施工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黄邵涛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卢某。
被告(上诉人):龙海市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黄某1,龙海市建设委员会规划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林涛福建厦门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廖惠忠、江凯雄,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凤平;审判员:王峰扬;代理审判员:庄伟毅。
二审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小玲;代理审判员:朱家辉盖华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7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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