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苏闽寒舍诉武夷山市旅游局星级饭店降星处理案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南平夷顺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旅游局质检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02)武行初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4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明水 单位:
本案中武夷山市旅游局对武夷山市涉外星级饭店的评定与复核权是源于国家和省旅游局的权限下放而得来的。那么规范性文件能否将行政执法权逐级下放?旅游主管部门下放授权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与复核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吗?
《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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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02)武行初字第1号。
2.案由:不服旅游局星级饭店降星处理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武夷山市苏闽寒舍。
法定代表人:强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武夷山市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鄢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永铭南平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福建省旅游局质检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明水;审判员:叶林友潘梦光
6.审结时间:200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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