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云县公安局涌宝派出所行政强制措施附带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云南省杨新忠律师事务所

云县公安局涌宝派出所

云县公安局涌宝派出所

云县公安局

云县公安局爱华分局

云县公安局

云县公安局法制科

文书字号:
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2)临中行终字第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1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家跃 单位:
该案是法官适用推定规则中事实上的推定进行裁判的一个典型案件。何谓事实上的推定,即法律规定法院有权依据已知事实,根据经验法则进行逻辑上的演绎,从而得出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及其真伪的结论。
该案中核心问题是,是否实施了扣押行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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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2002)云行初字第07号。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2)临中行终字第09号。
2.案由:行政强制措施附带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男,1956年10月生,汉族,务农,住云县。
委托代理人:杨文远云南省杨新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云县公安局涌宝派出所。
诉讼代表人(一审):汤某,云县公安局涌宝派出所所长。
诉讼代表人(二审):王某,云县公安局涌宝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罗某,云县公安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某,云县公安局爱华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某1,云县公安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施某,云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家跃;审判员:李晓月陈永明。
二审法院: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少荣;审判员:申平杨立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9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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