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等诉于某继承案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石河子广播电台

理浩林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1997)兵八中法民终字第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4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本案处理中有三个问题值得探究:
1.于某与蔡某4间的收养关系能否成立。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于某是在我国《收养法》公布实施以前的1985年时进入蔡某4家生活的,到1989年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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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1996)石民初字第1555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1997)兵八中法民终字第40号。
2.案由: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冯某(曾用名蔡某),男,32岁,汉族,石河子广播电台记者,住石河子市。
原告(被上诉人):冯某1(曾用名蔡某1),男,37岁,汉族,无业,住石河子市。
原告(被上诉人):冯某2(曾用名蔡某2),男,42岁,汉族,无业,住石河子市。
被告(上诉人):于某(又名蔡某3),女,28岁,汉族,无业,住石河子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玉亭理浩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李晓琴。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新杰;代理审判员:高飞胡秋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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