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孙某1房屋确权案
案由:
动产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镇江市卫生学校

镇江市东方红律师事务所

镇江市昆仑律师事务所

镇江机床集团公司机床厂

镇江市四牌楼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镇民终字第3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汤国生 单位:
1.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确认和计算问题。
由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将产生权利人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后果,因此,正确确认和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是人民法院依法运用审判手段保障公民民事权利的重要前提。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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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1997)民初字第137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镇民终字第374号。
2.案由:房屋确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孙某,男,1940年7月生,汉族,江苏省淮阴市人,镇江市卫生学校工人(病退),住镇江市润州区。
诉讼代理人(一审):凌彭福镇江市东方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徐祥春镇江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孙某1,男,1962年1月生,汉族,江苏省淮阴市人,镇江机床集团公司机床厂工人。
诉讼代理人:虞向平,镇江市四牌楼法律服务所律师。
第三人:朱某,女,1943年5月生,汉族,江苏省邗江市人,无业。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小红;审判员:姚维新黄苏理。
二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连夫;审判员:吴德福;代理审判员:曹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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